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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5-07-28     浏览次数:

     1995年7月28日 川地税发(95)90号

 

  现将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

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外运证的印制和管理工作具体补充

规定如下:

  一、实施外运证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切实防止税源外流的一项措施。

各地要按照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强外远证和应税

产品查验的制度建设,为我省农业特产品外运出境提供服务。

  二、应税农业特产品运销至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在省内

流通的应附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第五联随货同行备查;运销出

省的应按全国统一规定开具《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随货同行备查。

  三、各地征收机关应按全国统一的外运证使用、查验范围向纳税人开具出省产品

外运证、查验入境产品。对外省营运入境的应税产品不能出具外运证者、或应税

产品在省内流通者不能出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特产税完税证第五联的,一经

查获,按当地同类产品中等收购价格计税补证,开具完税证,如产品属过境出省

营运的,还应在补税后开具外运证、注明查验情况、加盖查验章;对货证不符的

就其超量部分补征,并在其外运证上记录查验情况。各地征管人员应严格执行国

家税收政策法令,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文明征税,不准乱征滥罚,不准为争夺税源

而随意降低计税价格,对违反规定者要严加追究和处理。

  四、《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由各市、地、州按照规定的格式

印制。根据财政部规定,外运证每联套印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专用章

由我局制发。各地地方税务局要联系同级财政部门,迅速落实外运证的印制经

费,保证农业特产税外运证制度的实施。

  五、我省各地现行的《四川省农林特产品完(免)税外运证》可继续使用至一九

九五年十月底。新的外运证仍应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范畴。各地在启用全国统

一的外运证时,应按规定清缴废止我省原有的外运证

  各地征收机关要本着服务的精神,为外销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要

加强对全国统一实施的外运证制度的宣传,加强部门配合,及时办量、切实抓好。

新证的启用时间情况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以上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1.财政部财农税字(1995)4号文件

   2.各市、地、州外运证编号(略)

 

附: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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