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7日 川地税函发(96)11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96>4号关于涉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房地产税法为五十年代初颁布的税种,操作性不强, 各地执行口径不尽一致,鉴此,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税,依照现行《房产税 暂行条例》以及我省对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房产税有关优惠政策,依照《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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