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1日 川地税发(96)33号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川府 发〈1996〉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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