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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