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要求增值税实行预征——结算的
请示》(大国税发[2001]1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所属保山工作站应纳增值税实行在
当地预缴、在总机构大理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所属保山工作站在当地按销售额依
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大理经营部的应纳增值
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
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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