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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所属保山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2-04     浏览次数:

大理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要求增值税实行预征——结算的

请示》(大国税发[2001]15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同意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所属保山工作站应纳增值税实行在

当地预缴、在总机构大理经营部结算的办法。

  二、昆明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大理经营部所属保山工作站在当地按销售额依

0.3%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总机构大理经营部的应纳增值

税中冲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发[1999]269号、云国税函[2000]

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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