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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
知》(财预[2003]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企业所得税缴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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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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