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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1-2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

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48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农药,不

再执行国税函[2001]113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必须按13%的增

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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