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2]24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八》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 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八 一、问:目前,在民政福利企业的认定和年审中,其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应如何掌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我省民政、税务等部门的一系 列文件规定,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国税机关在认定和年审中,需 要特别把握以下政策和要求: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每个残疾人员都有适 当的劳动岗位,且出勤率达到80%以上。计算上述比例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只对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这四类残疾人员进行 统计,且非生产人员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的22%。“四残”人员应同时持有县级 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鉴定”、“残疾证”。 企业应建立“四表一册”。 2、享受返还全部已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其安置“四残”人员应 占生产人员的50%以上(含50%);安置“四残”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 的民政福利企业,其享受已征增值税返还照顾的比例,以年度不亏损为限。 3、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项目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5 5号文件执行。非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办理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证以及接受民政福利企 业年审时,国税机关不签署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民政福利企业进行年审时,所签署 的“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1)该企业上一年度增值税征退事项是否属实; (2)该企业年审是否合格。 二、问:农产品生产公司购买回优良品种的奶牛,交由农户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后 喂养,农户按保护价将牛奶返销给公司后统一对外销售,对这种“公司+农户”的生 产模式生产的农业产品可否免征堵值税? 答: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 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产品生产公司购买奶牛并交由农户喂 养,奶牛的所有权仍居于公司,所生产的牛奶等属于农业产品范围。这种“公司+农 户”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质是农业产品生产经营一体化的模式。据此,我们认为,对 “公司+农户”这类农业生产经营共同体自产并销售农产品,如果其生产资料所有权 属于公司,可按照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问:对在建工程中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对在建工程管道煤气集资费(初 装费)如何征税提出疑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收 取标准按照对用的供气量计算并收取,应将其收入作为随同销售煤气一并收取的价外 费用征收增值税。 四、问:2001年起,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作了部分调整, 原享受免税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现在是否继续免税?“不少干30%”的比例应 如何界定?优惠政策的报批权限有何规定?蔗渣是否居干“其他废渣”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1]198号)对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作了部分调 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 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分别执行两 种增值税优惠政策: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生产的除水泥外的其他 建材产品继续实行原财税字[1996]20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执行 财,其“不少于30%”的比例是指上述资源综合利用各掺兑物的投入量。具体操作 方法可以先由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含县)质检部门的产品配方比例认证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再根据企业一定期限内的原料掺兑投入(重量)比例进行计算,据此确定是否 符合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的条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报批权限: 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由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 批准,并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备案;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其他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 税政策,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经请示总局同意,蔗渣 可列入“其他废渣”的范围。 五、问:商贸企业批发、零售饲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我国现行对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自2000年6月1 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及浓缩饲料,饲料生产企业具体免 税品种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逐级 向国税机关报批后予以免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包括豆粕及上述免税饲料产品范 围以外的饲料产品(含未经有权机构认证和批准的饲料产品)。商贸企业批发、零售 饲料产品,对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种类的,应予免征增值税;对属于征收增值税 的饲料产品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六、问、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 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文件所指“经营单位”是否包括个体经营者? 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及发票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1]310号)规定,享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 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己办理税务登记(废旧金属回 收经营企业还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有固定经营场所,实际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七、问:商家为厂家做产品宣传(如制作海报、在商场内搭台作宣传),由厂家 付给商家有关费用,对干商家从厂家取得的这种宣传费用是否作进项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7]167号)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 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 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八、问:目前很多公司代理销售移动通讯公司SIM卡,移动通讯公司对售卡公司 支付手续费。对公司售卡收入及手续费是否应征增值税? 答:移动通讯公司SIM卡所提供的是电信劳务服务,受托方--售卡公司代理销 售移动通讯公司SIM卡,用户购买的是一种电信服务,属于营业税税目邮电通信业 的征税范围;受托方从移动通讯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 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不展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对上述售卡收入及手续费不征增值税。 九、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税务机关依法取消一般纳税人 资格时,对企业库存货物在购进时已申报抵扣的税款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税务机关依法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资格,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款清算时,如果企业存在库存货物,应根据库存货物金额 和适用税率计算出其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金转出并进行结算,有应交增 值税的作补缴税款处理,无应交增值税仍有留抵税金的,留抵税金一律转入存货成本, 不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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