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
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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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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