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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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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