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001]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企业改革涉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大量相
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概念、术语较多,为更好地把握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征收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治税
水平。
二、按章办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对符合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减免政策规定的,
要及时按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积极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
三、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对通知发布前的有关免税事项要按政策给予妥善处理,
并做好对相关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10月31日 财税[20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
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
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
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
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
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
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
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
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
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四、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
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
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
票。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
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
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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