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1-2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

001]1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企业改革涉及《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大量相

关的法律、法规,有关概念、术语较多,为更好地把握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各

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征收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依法治税

水平。

  二、按章办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对符合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减免政策规定的,

要及时按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宜,积极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

三、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对通知发布前的有关免税事项要按政策给予妥善处理,

并做好对相关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10月31日 财税[20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

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

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

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

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

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

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

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

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

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四、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

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

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

票。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

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

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社会保险费清算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工作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