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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0-1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努力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各级征收机关要

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根据农业税收工作特点,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抓紧对新的《税

收征管法》的学习和贯彻,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国家税收的应收

尽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后,农业税收征管中相应的一些

具体措施和办法要作修改,各地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农

业税收征收,以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对2001年5月1日前后发生的有关农业税收征

管问题,要按政策妥善给予处理,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农业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征收机关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联

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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