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参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转发
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学习、贯彻工作,努力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各级征收机关要
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根据农业税收工作特点,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抓紧对新的《税
收征管法》的学习和贯彻,努力推进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工作,保障国家税收的应收
尽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新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后,农业税收征管中相应的一些
具体措施和办法要作修改,各地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农
业税收征收,以保证征收管理工作的依法进行。
三、妥善处理政策衔接问题。对2001年5月1日前后发生的有关农业税收征
管问题,要按政策妥善给予处理,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农业税收税源零星分散,征管难度大,各级征收机关要密切与相关部门的联
系,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三线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攀钢(集团)公司“以产顶进”钢材退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