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7日 川府函[2003]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政府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 地价值的大幅增值,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增 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为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 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全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2元。 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为1.5元。 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1元。 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 3元,最低一级为0.5元。 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 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批准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的本辖区土地划分等级和具体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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