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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4-17     浏览次数:

          2003年4月17日  川府函[2003]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是省政府19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确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

地价值的大幅增值,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能充分发挥增

加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为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平衡与周

边地区税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调高全省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大城市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2元。

    中等城市最高一级为6元,最低一级为1.5元。

    小城市最高一级为4元,最低一级为1元。

    县城(不含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一级为

3元,最低一级为0.5元。

    建制镇、工矿区及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县和其他民族自治县的县城,最高

一级为2元,最低一级为0.2元。

    大、中、小城市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可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批准所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的本辖区土地划分等级和具体适用税额,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仍按《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的规定执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

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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