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7日 川府发[2003]10号 (二)强化产业政策的导向,落实国家和省对装备制造业企业的扶持政策 1、《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 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机械冶金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 (川委发[2001]15号)中已制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贯 彻落实,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1)对国家鼓励和扶持的装备制造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 02]47号)规定条件和程序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对内资鼓励类、外商投资鼓励类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 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按照财税[2001]202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执行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急需的技术 设备,在进口管理上加快审批速度。 (3)对符合国家鼓励类的装备制造企业的折旧,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实 施加速折旧。 附件:重大技术装备8大重点产品链30户骨干企事业单位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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