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3日 川国税发[2003]4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原中石化新星公司西南 石油局重组改制为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气西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分公司) 及中石化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即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为存续 公司,以下简称西南石油局)。对西南分公司和西南石油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应依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 字[2000]3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现对具体方法补充 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西南分公司、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在所在地进行税务 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税务管理。 二、西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增值税计缴办法 对西南分公司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含凝析油,下同)等 货物,由西南分公司按月汇总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 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企业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缴纳。具体为: (一)进项、销项税额的审核:各生产销售天然气、原油的二级核算单位应按月 将所取得的进、销项发票进行汇集,同时填写《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 额统计表》(表式附后),于次月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审核和签章,上 报西南分公司作为其计算上月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的依据。 (二)税款的申报解缴:西南分公司汇总上月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天然气、原油的 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出应纳税额,并根据上年度井口产量比例计算出各市 州应分配税款,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次月终了后10日内将税款划 拨给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并申报解缴入库。 (三)资料传递:西南分公司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在次月终了后的15日前将上 月的有关税收资料传递各油气田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 三、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计缴办法 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在省内跨市、州提供生产性劳务,在劳务发生地 设立分(子)公司的,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法规的统一规定计缴增值税;未设立分 (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采取预征清结算的办法。具体为: (一)预征环节:西南石油局及其所属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按应税劳务 销售额,依核定的预征率在发生劳务的二级核算单位所在地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 项税额。 计算公式:预征税款=应税劳务销售额×预征率 (二)应税劳务预征率为6%。 (三)结算环节:西南石油局按月汇总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全部应税劳务的销项税 额、进项税额、预征税款,计算出应补(退)税款,次月终了后10日内向机构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年度终了后,西南分公司、西南石油局应对当年全部应纳增值税进行清结算, 报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按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解缴办法补 (退)税款,并向各油气田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五、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对地 矿部西南石油地质局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暂行规定》(川国税发[1996]120号) 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一处)报告。 附件1: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略) 附件2:中石化西南石油局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名单 序号 单 位 名 称 机构所在地 1 西南石油局第二普查大队 重庆市 2 西南石油局第八普查大队 贵州省贵阳市 3 西南石油局第十一普查大队 绵阳市 4 西南石油局第二地质大队 自贡市 5 西南石油局四川钻井工程处 德阳市 6 西南石油局录井工程处 绵阳市 7 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 德阳市 8 西南石油局油气测试中心 德阳市 9 西南石油局地质综合研究院 成都市 10 西南石油局井下工程处 德阳市 11 西南石油局测井站 成都市龙泉驿 12 西南石油局装备器材库 德阳市 13 西南石油局技工学校 成都市 14 西南石油局川西采输处 德阳市 15 西南石油局川北采炼处 阆中市 16 西南石油局(本部) 成都市 17 成都华川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 德阳市 油建工程分公司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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