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环境加强纳税服务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征管措施的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6-0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

干意见》(云发[2003]5号),确保《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

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地方税收工作落实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要求,为促进我省非公有

制经济快速发展,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具体管理措施,请

遵照执行。

  一、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各窗口的范围;

公开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务和时限、步聚和方法;公开服务标准;公开收费标准和

依据;公开服务违章处罚依据及标准;公开工作纪委和廉政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

诉的部门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以及省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

  三、加快有奖定额发票的推广步伐。6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县市区

餐饮业试行有奖定额发票,促进全省饮食业的公平竞争。

  四、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外部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

税收政策宣传。利用税法公告栏、电子显示屏,定期发布税法公告及相关涉税信息。

在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内设置电脑触摸屏,准备数量充足的纳税须知、纳税指南供纳

税人使用。

  五、简并办税环节。

  一是对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尽可能减少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种类,

非公经济纳税人只需提供《征管法》明确规定的八种资料,法定文件齐全的,十五日

内必须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各级地税机关进驻各级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证的,由前台

直接审核,审核资料齐全合法的,应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是减并纳税人首次申请购买发票的审批环节。减少非公经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

申请临时开具发票需提供资料的种类。发票申购,当场验证合法的,当场发售。

  三是改进申报手段,向纳税人提供多种方式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

效率。尽快在全省开通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的特别服务电话号码12366。同时,对

有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纳税申报服务,逐步在昆明市范围

内推行电话申报和网络申报方式;在曲靖、玉溪、楚雄、大理、红河、文山、昭通、

西双版纳、德宏、丽江十个地州市政府所在地推行电话申报,其他地区待条件成熟后,

再推广使用。

  四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纳税人税务登记证验证,实行免费办理。

  六、设立综合咨询室(台)。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场所,定专人、设专线,

为非公经济纳税人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

  七、加强服务厅的规范化管理。明确办税服务厅窗口的、服务内容及流程、服务

标准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细化办税服务厅的各项管理规定,使办税服务厅做到“统

一窗口职责、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八、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基层单位要进一步改进管理服务职能,开展纳税评估,

通过评估和约谈提醒等形式督促纳税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自我纠正。

  九、加快地税信息化建设。有条件的开辟网上办税指南服务、网上涉税文书下载

服务,参与网上税收咨询、网上受理投诉、及时将有关结果在网上公布。

  十、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并认

真检查落实,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制订并推行“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

法”,通过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对信誉等级高的纳税人实行申报免审、验证

免验、定期服务、等级有效期内免查等优惠。

  十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以查处大要案及发票制、贩、用假为重点。严厉打

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坚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

  十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统一制定稽查计划,建立检查登记许可制度,除举报

外,不对同一被查对象在同一年度内进行重复检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重

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强化执法检查、案件复查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实行错案追究制,落实执法责任制。

  十三、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严禁税务师务所以税务机关名义开展税

务代理。严禁所属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参与税务代理,并不得利用税务

代理谋取利益。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收入征纳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