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6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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