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4日 川国税函[2003]148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 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通知》第二条“对中标的加工生产企业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产的轨枕 和水泥预制构件免征增值税”时,对我省中标的生产加工企业除向主管国税机关及时 申请报送标书复印件、销售合同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分别核算为青藏铁路建设加工生 产的轨枕和水泥预制构件的进、销项税额,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市、州国家 税务局审批后免征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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