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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8-26     浏览次数:

     2003年8月26日 川国税发[2003]106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你们,并做出如下补充,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

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规定,严格把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期限。

  二、2003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范围和期限的,

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核发省局制发的"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并免交税务登记证

件工本费。

  三、免费专用税务登记证的领取、登记上报等事项,应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

税函[2002]2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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