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
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1]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地方的农场和军马场有关农业税收政策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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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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