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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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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