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
人劳动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民政部关于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要求,为加强社
会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严肃性,切
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现将2001年度全省社会福
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和时间
凡2001年12月17日《云南日报》公告和2001年度经省民政厅批准的
社会福利企业都必须参加。年检,地、州、市需在2002年6月10日以前完成社
会福利企业年检初审工作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审批工
作。
二、年检程序
2001年度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实行民
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共同负责制。先由社会福利企业写出自检
自查报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查表》,经当地民政、税务部门检查审核盖
章后,连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上报省民政厅审批。省民政厅审批时,抄报省
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是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企业,省民政厅、省国家
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将在《云南日报》上公告,各级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给予办理减免税和退税手续。年检不合格的福利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个月),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
三、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标准
(一)招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
策;
(二)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含35%)以上;
(三)每个残疾职工都应有适当的工作岗位,残疾职工上岗率达到80%以上;
(四)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
产劳动或经营;
(五)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六)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七)接受民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四、几点要求
(一)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是一项十分严肃的
工作。各级民政、税务部门必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年检工作按期
完成。
(二)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填写《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表》,不得涂改、
租借、转让。凡逾期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福利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福利企业
资格。
(三)加大检查力度。2001年度年检福利企业普查率必须达到100%,省
民政、税务部门将对部分地、州、市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抽查验收,凡抽查不合格的,
将被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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