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所得税实行集中清算、统一预交的报告》(昆太保产
[2002]第075号)。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
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2]283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
公司昆明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曲靖、玉溪、红河、楚雄
和大理的下属支公司,2002年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按
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所在地国税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职责。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在昆明市的6个下属支公司
(春城支公司、安宁支公司、宜良支公司、晋宁支公司、官渡支公司和盘龙支公司),
从2002年度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监管,统一由分公司办理企业所得税申
报手续。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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