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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税务监管级次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9-05     浏览次数:

     2003年9月5日 川国税函[2003]196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你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所得税申报汇算由其核

算管理机构统一办理的申请》(成太保产[2003]98号)收悉。太平洋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由于会计核算上收到各中心支公司,而县支公司及营销服

务部不再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

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本部及各中心支公

司办理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

    太平洋保险公司核算体制改变后,各级国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与太平洋公司系统

的联系,在搞好税收服务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对该系统的就地监管工作。

    特此批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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