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 川国税函[2001]395号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同意川电股份公司置换电税收在我地申报纳税的请示》(内国税发 [2001]114号)收悉。水火电置换电量是我省电力体制改革中电力结构性调 整的有效措施,但对火电企业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增值税税源分配产生了一 定影响,致使火电企业所在地电力增值税收入大福减少。本着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税 源分配格局的变化问题,经省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电力公司系统外实行独立核算并跨地(市、州) 经营的电力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122号,以下简 称《通知》)精神,为兼顾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的既得利益,使水火电置换 电量所实现的增值税收入在火电企业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共同分配,且有利 于征管,对水火电置换电量增值税的征收,仍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即按应纳税 额的三、七比例在核算地和电厂(机组)所在地进行分配。 本批复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