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16日 川国税函[2001]31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省局以川国税函[2001]176号文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 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转发后,各 地在执行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享有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 执照、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按规定 具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权,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 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须经主管国税机关进 行核实认定其免税资格。未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认定免税资格的,不得享受增值税税 收优惠政策。 二、为加强废旧物资经营回收企业的管理工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今年 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启用“四川省XX市(州)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 (式样附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可按该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的印制要求: 发票名称:《四川省XX市(州)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 发票规格:190mm*87mm=48K 联次及印色:第一联“存根联” 黑色 第二联“报销凭证” 棕色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 绿色 第四联“记账联” 蓝色 《四川省XX市(州)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由市(州)国税机关统一印制, 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属于单独经营废旧物 资并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按照川国税函[2001]176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上缴防伪税控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领购;属于兼营其他货物的,要重新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票量。 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注明的税款不能享受免税,应于8月20日前将5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清单报主管国税机关,并限期收回作废,对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 无法退还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索取购货方所属国税机关开具的已作进项税额 转出的审核证明,对已收回专用发票作废或取得进项税额转出的审核证明的才能免税, 销货方才能重新开具普通发票。对不能收回专用发票作废或不能取得购货方进项税额 转出审核证明的,不得予以免税。 六、对5月1日以后已开具专用发票并申报纳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区别 情况办理:对只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应于全部收回专用发票或取得购货方 进项税额转出审核证明后,统一向县级国税机关办理退税;对兼营其他应税业务的, 在收回专用发票或取得购贷方进项税额转出审核证明时,冲抵其他应税业务的应缴税 款。 各地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认定管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省局备案。对不按规定上报相关免税申报材料的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收回《四川省XX市(州)废旧 物资回收销售发票》。 附件:四川省XX市(州)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发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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