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9日 川国税函[2001]38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 1]637号)转发给你,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稽查局对受托协查发票必须按期回复,逾期不回复的,省局将在全 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异地受托协查发票税务机关的要求,对从稽核系统中 导出的作废、失控发票提供并寄送税务证明,以保证对方税务机关协查工作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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