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的通知》(财
税[2002]1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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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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