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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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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