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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13     浏览次数: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在云南各地州分支机构继续实

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昆国税发[2002]494号)收悉。

鉴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采购供应站原批准实

行预征-结算政策已执行到期的实际,为便于企业的经营核算和管理,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一、 同意对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7个非独立核算

的采购供应站销售应税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征,由昆明百货大楼(集团)

家电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所属7个采购供应站在当地销售额依

0.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

限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

税函[2000]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服务工

作。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附件: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所属7个分支机构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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