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在云南各地州分支机构继续实
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昆国税发[2002]494号)收悉。
鉴于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采购供应站原批准实
行预征-结算政策已执行到期的实际,为便于企业的经营核算和管理,经研究,现批
复如下:
一、 同意对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7个非独立核算
的采购供应站销售应税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征,由昆明百货大楼(集团)
家电有限公司统一汇总结算的办法征收。
二、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所属7个采购供应站在当地销售额依
0.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
限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
税函[2000]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批复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各有关国税机关要积极做好服务工
作。相互协调配合,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附件: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所属7个分支机构名单(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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