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循环硫化床锅炉技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1-17     浏览次数:

     2003年11月17日 川国税函[2003]25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循环硫化床锅炉技术支付特许权使

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川国税直发[2003]46号)收悉。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1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国

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循环硫化床锅炉技术支付给美国福斯特惠勒能源集团公司

的特许权使用费(提成费)免征预提所得税。

  此复;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若干问题专项调研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红塔滇西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