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8日 川国税函[2001]42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 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凡属潮汕地区购迸的出口货物,必须按国税函[1998]406号文的规定格 式和内容重新发函调查,在收到回函,并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方可办理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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