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掌握税收征管动态和政策落实情况,
堵塞漏洞,防止税收流失,省局要求各地对部分货物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抵扣、退
税情况进行统计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计的政策范围:(94)财税字003号、(94)国税发155号、财
税字[2000]35号等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即征即退政策;财税字[1995]
44号、财税字[1996]20号、财税[2001]72号、财税[2001]
198号等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1]78号、
云税流字[1994]53号文件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征增值税政策和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01]121号文
件规定饲料产品免税政策;财税[2001]1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
进免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00]25号、[2002]70号文
件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产业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
二、统计内容:包括享受上述政策的纳税人户数、增值税免税销售额、应税销售
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抵扣的进项税额等,免税产品只统计免税产品销售额。具体填
报内容按附表《增值税“免、抵、退”税统计表》进行填写,该《统计表》中“户数”
的“累计数”为纳税人实有合计数,表栏中划斜线部分不用填写。
三、上报路径:FTP(96.16.16.7):center/yngslzsc/增值税“免、抵、退”税统
计表/(本地文件夹)。
四、具体上报时间:实行半年一报制,即于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
前分别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增值税“免、抵、退”税统计表(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多元化申报纳税的工作意见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