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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0-2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

[2002]1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领会,

按照“巩固发展、加强管理、健全制度、确保征收”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巩固、

完善、扩大、改革”十字方针,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

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最近,牛绍尧

副省长在全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会议上,强调“各部门要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提

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局观念。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还需进一步加强征收力度;如果

该收的收不起来,就是侵犯群众的利益,就是失职,不管你承不承认,就是破坏了社

会稳定。”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从发展的高度、战略的高

度,来认真领会贯彻这一指示精神,并结合《指导意见》及省局下发《社会保险费征

收管理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坚持“税费并重”的思想,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

实将征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特别是主管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社

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

方案,确保征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日常征管,加大组织收入力度,确保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各级地税部

门要切实强化征费日常管理工作,突出重点,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基金征管监督工

作:一是要全面了解、准确掌握费源分布情况;二是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

点费源、重点欠费大户实施动态监控管理;三是要经常开展清理欠费专项检查,努力

完成欠费回收任务;四是要积极配合劳动社保部门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保险费的

征收覆盖面;五是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各项责任制度;六是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

收力度,提高征缴率,确保费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大调研力度,积极探索征费工作新路子。各地州市要向有关省市学习,吸

取好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现行的征管程序,不断探索征管工作的新路子。同时,

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优势,以获得党政领导的肯定和支

持,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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