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果农业特产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28     浏览次数:

       2001年12月28日 川地税函[2001]437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水果市场竞争力度加大,销售价格和销售收入逐年下滑。采取有效

措施拓展水果销售渠道,对于调整农业结构、活跃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

要意义。但是,个别地方在流通领域违规设卡或搭站查验征收水果农业特产税,更有

甚者借征税为名搭车收费,严重挫伤了水果贩运户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

水果的外销。为此,根据省政府指示精神,现就水果农业特产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1994]第143号令《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

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

以及省政府[1995]第68号令颁发的《四川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水果农业特产税应当在生产环节向生产者征收,征收方式采取查定征收(评产计征)。

各级征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征税环节和纳税主体。

    二、为鼓励我省水果外运外销,促进商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地一律不得设

卡或搭站查验水果农业特产税缴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水果贩运户提供农业特

产税完税证第五联(流通联)和补交水果农业特产税。

    三、应税农业特产品运销出产地(收购地)征收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无论产品

在省内或省外,均按《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

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4号)规定,只对毛茶、银耳、黑木耳、贵

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和牲畜产品等十种

(全国统一规定查验范围)双环节征税品目办理和查验全国统一格式的外运证

其他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各地一律不得查验。

    四、各地要对设卡或查验征收农业特产税情况进行清理,凡与本通何要求不符的,

要立即纠正,取消所有不符合规定的税收检查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与有关部门

共同设立联合检查站。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办事,按章查验,依率计征,文明征税。要本着为纳税

人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精神,及时为外销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外运

,以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维护我省改革开放形象。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丽江民航蓝天机场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