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迪庆康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