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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2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批复》中所称“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行为”,特指

以转让人工用材林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主要目的,并连同土地附着物一并转让的

行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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