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企业出口商品贴息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