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384号)明确: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
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
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
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批准后,
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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