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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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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