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4月28日新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
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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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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