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及昆明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要求,在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医疗保险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其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从2001年5月1日
起移交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为了确保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顺利移交,方便各参
保单位缴费,采取缴费与缴税同步的原则,现将有关事宜通告下:
一、凡参保单位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均按该单位的纳税关系
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未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按隶属关系属省级的到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
属征收分局办理医疗保险费缴费手续(东风西路123号三合商利厦三楼,联系电话:
3642311、3642330);其余的到昆明市地方税务局所属主管地税机关
办理登记手续(联系电话:3128379);
三、请上述各缴费单位于2001年4月30日前,持省医保中心核定的4月份
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到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和认定缴费手续。
特此通告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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