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
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一并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请及时向省国税局报告。
一、总机构在省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申报预缴管理
(一)省、地、县三级成员企业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省级成员企业须将所属成员企业一季度已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和全辖年度财务指标分成员企业的计划情况向省国局所得税处
反映(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省局所得税处据此调整其所属成员企
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比例。并将调整后的比例情况通知主管国税机关。
二、总机构在昆明市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的申报预缴管理
(一)凡省局未明确规定的成员企业,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按规定分别向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汇缴企业须将所属成员企业一季度已预缴
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和所属成员企业年度财务指标的计划情况向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省局所得税处据此调整其所属成员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入库比例,并通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关于西部地区关于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待国家税务总局
下文后,另行明确。
四、云南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昆明市城市商业银行等企业,若执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管办法确有困难,每一纳税年度汇缴企业可向
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暂缓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管办法
的书面报告。各级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省内汇缴企业和成员企
业即按经批准后的征管办法预交企业所得税。
五、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9]5号)的规定办理。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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