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
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1]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
发后,部分地区反映文中有关条款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称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的
“个人出租房屋”是指“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所表述的意思一致。
二、《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的审批办法,也适用于营业税的减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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