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
贵厅《关于建安工程劳保基金征收营业税意见的函》(云建人[2001]第7
67号)收悉。对于来函中提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劳保基
金”征收营业税是否属重复收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们认为,贵厅之所以对我局云地税一字[2001]41号《通知》关于建设
主管部门统筹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劳保基金”征收营业税产生重复收税的疑虑,主要
是由于对国家的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不尽了解。新税制以后,营业税减免权已高度集中
于国务院,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均无权规定减税、免税项目,对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
单位统筹收取的“劳保基金”,虽然已纳入了财政专户管理,但并未列入不征营业税
的项目名单,并且在财务会计上也作了收入处理,因此,在此环节按“服务业”税目
征收营业税与对施工单位对包含“劳保基金”工程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完全属于对两个不同纳税义务人不同纳税环节征税,但考虑到上述“劳保基金”存在
到期返还的情况,我局在决定有关税收事宜时,已明确仅对建设主管部门到期未返还
部分(即余额部分)征税,而对施工单位实际收到的返还部分不再征税。这已经是在
堵塞税收漏洞的同时,避免了在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环节重复征税情况的发生。
特此函复。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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