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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8-1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

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

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税务检查力度,

尤其要强化对商贸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中凡发现涉税犯罪及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的要迅速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税大要案要及早介入,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

  二、各级税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大要案的检查督办,及时上报案件的查处进展

情况。对已在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挂牌的重大案件,每月25日

前,要上报前一阶段查处进展情况。对新发现的大案,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迅速上报。

  三、各级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况,发挥整体力量,

协同作战,形成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加大对案件的查办力度。

  四、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总结,请各地于

2001年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公安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

              税收秩序的通知

 

     2001年7月17日 国税发[2001]81号

 

  近年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协同作战,相继开展了各种专项治理和集中统

一行动,尤其是去年8月份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以来,各有关部门

通力合作,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

度,成效显著。但是,当前涉税犯罪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涉税犯罪案

件数量居高不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频繁发生,伪造和倒卖增值税专用

发票犯罪仍十分猖獗,偷税违法犯罪活动还相当严重。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

合作,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为

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现就税务、公安机

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涉税犯罪的严打态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决定》确定的今年工作的重点,联合行动打击的重点是骗取出口退

税、偷税以及虚开和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

检查和重点打击行动,集中力量侦办一批严重破坏税收秩序的大案要案,尽快扭转全

国涉税犯罪的猖獗势头和税收秩序的混乱局面。

  (一)要继续做好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将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斗争推向深

入。各地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再接再厉,扩大战果,以国务院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

项斗争以来发现并查处的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作配合,加快查处进度,加大追

捕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针对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近期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电脑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严重的情况,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集

中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税务机关要结合

当地涉税犯罪的实际情况,分析排查出的重大嫌疑企业、人员和案件线索,研究对策,

确定重点,联合组织一次重点打击和整治行动。行动的组织形式、时间、范围、措

施、步骤和宣传等相关事项,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安排确定。方案确定后,要

分别报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要大张旗鼓地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偷税行为。各地要针对重点行业,排摸

一批偷税严重的企业,严厉查处。重点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特别是对高收

入者征税不足的局面,税务机关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

的打击力度。

  二、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强侦查破案工作。

  各地公安部门要组织优势力量,对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犯

罪案件,快侦快破。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成立联合督办组,负责对在公安部和国

家税务总局挂牌的重大案件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各案件的侦破情况,并随时将新

发现的重大案件纳入督办范围,以加强领导。必要时督办组要派驻案发地参与具体案

件的指导和协调。各地要及时上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加大税收款项追缴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经济损失。税务机关追缴的税

款、滞纳金和罚没收入,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

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缴入稽查专户。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追缴的税

收款项,要及时按规定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偷税、骗税或欠缴税款的人需要依法阻

止出境的,税务机关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

  四、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

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

原则,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

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积极做好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主动与检、法等部门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

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析涉税犯罪的新动向和重大案情,研究确定整顿和打击重点对象,

联合行动,协同作战。

  (二)建立案件线索通报机制。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移送在税收征管、稽查中发现

的犯罪线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理。公安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尽

快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是否立案意见书面告知税务机关。在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和

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中,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加强督办和指导。

  (三)发挥整体力量,协同作战。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案件涉及地区公安和税

务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协助主办地有关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对协查的事项,

要及时反馈结果。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应付、扯皮推诿。对不履行协助义务,阻挠、

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搞好宣传报道,推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在工作中要注

意发现和挖掘宣传报道线索,做好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宣传

税法和刑法涉税条款,鼓励广大群众同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把这项斗争建立在

坚实的群众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宣传单位的舆论监督作用,选择一

些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以弘扬法治,扩大社会影响,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人

民群众。

  六、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预防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各地税务、公安机关在

积极开展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同时,还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涉税犯罪发案特

点、规律和态势等情况的定期跟踪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

与完善。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尤其要针

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治措施,防范

和减少涉税违法犯罪。各级公安和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

工作,争取支持,加强领导和监督。

  七、加强请示报告。为了更好地完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中长期工作任务,各

地税务、公安机关对组织的专项行动,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要及时上报,对今年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工作情况要定期总结,年底要将总结分

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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