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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5-14     浏览次数:

各地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市下列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全文停止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补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 173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车辆通行费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 693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 1862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 50号)

    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 733号)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执行期限的通知》(京财税[2006] 884号)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 1949号)

    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 2512号)

    9、《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 34号)

    10、《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 35号)

    11、《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 33号)

    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 141号)

    1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7] 572号)

    1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华储食糖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竞卖国储糖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8] 211号)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营业税:按起纳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按吸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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