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7日 川地税函[2002]1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2]9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 未纳入《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的其他发票,各地要严格核算实际印制成本, 从严控制顺加比例;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应当根据本地区所印发票种类及印制成本, 报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具体核定本地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并完善有关手续。 附件: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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