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1日 川税费改革办[2002]13号 各市、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今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我省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自3月28日省委、 省政府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以来,全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 部署和要求,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提出和反映了 一些政策性问题,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复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 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审定。现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有关政策性问题 的处理意见下发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关干新农业税计税面积的确定 1、关于自留地、机动地 坚持以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为基础,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的基本 原则。自留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前就未纳入农业税计税面积,也未纳入承包地。而第 二轮承包基本上是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的延续,也未将其纳入计税面积。因此,各地 在确定新农业税计税面积时应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贯性,不纳入计税面积。 机动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生产用地,是承包土地的一部分。其产生是 为了解决因人口变动等因素引起的人地矛盾,早在二轮承包前就作为农业税计税面积 而存在,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也应纳入计税面积。 2、关于非政策性占地 非政策性占地:既有公益性的,如修建村社公路、机耕道、水利、学校、养老院 等;也有经营性的,如发展非农业集体经营项目、村、社办企业等。虽然其集体土地 的性质并未改变,但具体用途早已转为非农业生产用地,按农业税收政策已不属于农 业税计税土地。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这部分耕地不纳入计税面积,但经营性占地 要按有关规定完备相关手续。 3、关于退耕还林还草减少耕地 国务院(国发[2000]24号、[2002]10号、国办发[2001] 73号)和(川府发[2000]47号)等文件规定:退耕地原不是农业税计税土 地的,对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不扣征农业税;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 “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 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03号)文件规定,我省各地常年产量按土地退 耕前五年的平均常产计算,补助粮食均未达到原常年产量,因此不扣征农业税。 退耕后的土地面积,由于已没再用于农业生产,根据中央[2000]7号文件 规定,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不纳入计税面积。 对因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 当补助。 4、关于计税面积单位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方第二轮承包是对第一轮承包的简单延续,承包土地单位 也不尽规范,有以“亩”为单位的,也有“份”甚至“挑”为单位的,在这次税费改 革中,农业税收的标准计税面积单位拟规范为“亩”。并要先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再 进行改革,不准借调整过程随意增加农民的计税面积。 5、关于耕地抛荒问题 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和农业生产比较效益下降等原因,一些地方出 现了农民举家外出,土地抛荒,税收难以收取的“有地无税”现象。在这次农村税费 改革中,必须明确被抛荒的土地仍然是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具体执行中可通过土地流 转等多种方式落实税收来源,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但经调查核实,确实抛荒的耕地, 因无农业收入,县乡财政机关、地税机关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核减抛荒年度的农业税征 收任务。 二、关于农作物常年产量的确定 各地农作物常年产量统一以1994-1998年连续5年的平均产量为基础确 定,按照客观、公工、不高于实产和农民认可的原则确定。全省对不同地形地貌区城 的常产作上限指导,使毗邻的市、州之间不致因差异太大,引起大的反响。原则上平 原地区不高于780KG/亩,丘陵地区不高于650KG/亩,山区不高于500 KG/亩。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自然条件,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同乡镇之间, 同一乡镇的不同村社之间,可根据94-98年五年平均常产,确定一个指导上限, 并允许乡镇在一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盆周山区个别地形地貌、生产条件差异太大的地 方,允许拉大常产的差距。 三、关于屠宰税 根据中央[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批准我省今年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 作的要求,全省从2002年4月1日起停征屠宰税,除国家规定的检疫费外,原来 地方随之附征的其他各项收费项目一律停止。落实中,要严格按照中央[2000] 7号文件执行,除专业养殖场和养殖大户外,农民饲养、出售、宰杀生猪、牛、羊等 不再交纳任何税费。 四,关于农业特产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省农业特产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但坚持农业税和农业 特产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而且农业特产税只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禁止按田 亩或人头平推农业特产 税。 五、关于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 我省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农牧业税负和农民负担较轻。民族地区的税费改革应从 当地实际出发,简便易行,不加重农民的负担。农村税费改革后,民族地区新农业税 应按不高于原农业税收负担的水平由自治州政府确定,上报省政府备案。我省的财政 转移支付政策也体现了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的原则。 六、关于减负比例和减负比较基期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各地减负比例有些不同。在实施中,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严 格按照中央[2000]7号文件的政策规定,不准先定减负比例再倒推,再分解任 务。考虑到农民的接受心理,减负比较基期确定为2000年。 七、关于征收公益事业金问题 中央[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2001]5号文件明确规定,为均衡农 村不同从业人员负担,“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 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在原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的负 担水平内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是否需要和具体采 取什么形式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 定。”我省按此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个别地方提出“对承包耕地少的农户,经村民 大会讨论确定收取一些公益事业金”的问题,可以允许作一些改革的试点,探索经验, 但收取的公益事业金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30元。 八、关于部分地方预征税费和集资问题 今年全省启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后,过去征收的“乡统筹”、“村提留”已取消, 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再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有些地方安排 的公路建设、公路会战等集资办法都不符合改革的精神,必须停止。 目前,夏征即将开始,应按时征收农业税。考虑到有的地方新农业税任务不能及 时落实到农户,经地税、财政等部门会商,允许各地先按去年农业税任务数的80% 进行夏征,农业特产税应据实征收。 九、关于农民负担尾欠清收问题 农民负担尾欠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涉及的项目也较多,清收工作政策性强,难 度大,且极有可能激化矛盾,但不清理,又将引起农民群众的攀比。为了保证农村税 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党委、政府在集中精力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同时,必须 妥善处理农民负担尾欠问题,注意方式方法,不准在税费改革任务完成前突击清欠, 以避免带来新的矛盾。 十、关于配套改革 农村税费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上层建筑的重大革命,配套改革是其重 要内容和基本保证。根据中央[2000]7号和国办发[2002]25号文件规 定,各地必须在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同时,切实抓紧配套方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乡镇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税 和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精简乡镇机构、转变乡镇职能、合理控制人员 编制、压缩乡村干部、调整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控制报刊订阅上限标准、村组 资金乡管村用,以及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措施,保障农村 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实现"三个确保"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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