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0日 川地税明电[2002]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2]25号)已将我省纳入全面试点省范围,省委、省政府已对我省全面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目前已进入农业税夏征旺征期,为确保基 层财政正常运转,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正常开展,促使广大纳税人积极纳税,经与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提出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未正式批复前, 做好当前农业税收征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各地应尽快落实新的农业税任务,在未落实新农业税任务前,可先按去年农 业税征收任务的80%进行夏征,待新的农业税方案落实到户后,再和农民于年底前 结清。农业税以征收代金为主,粮食主产区也可以征收实物。 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严禁“平摊”。当前部分农业特产品已开始收获,为 了不影响农业特产税及时征收,确保税源不漏征,各地可按中央7号文件精神征收农 业特产税,严禁平均摊派任务。 三、牧业税暂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牧业税仍按原政策 征收。 四、各地征收机关要将本“通知”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党政的 有力支持;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征管阻力;要认真按此意见做好 征收入库工作,以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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