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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5-10     浏览次数:

     2002年5月10日 川地税明电[2002]1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

发[2002]25号)已将我省纳入全面试点省范围,省委、省政府已对我省全面

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但目前已进入农业税夏征旺征期,为确保基

层财政正常运转,确保农业税收征收工作正常开展,促使广大纳税人积极纳税,经与

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提出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未正式批复前,

做好当前农业税收征收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各地应尽快落实新的农业税任务,在未落实新农业税任务前,可先按去年农

业税征收任务的80%进行夏征,待新的农业税方案落实到户后,再和农民于年底前

结清。农业税以征收代金为主,粮食主产区也可以征收实物。

  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严禁平摊。当前部分农业特产品已开始收获,为

了不影响农业特产税及时征收,确保税源不漏征,各地可按中央7号文件精神征收农

业特产税,严禁平均摊派任务。

  三、牧业税暂维持现行政策不变,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的牧业税仍按原政策

征收。

  四、各地征收机关要将本通知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党政的

有力支持;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征管阻力;要认真按此意见做好

征收入库工作,以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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